在日本生活,这些不经意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构成侵权了哦!日本版权、肖像权解读!

WeXpats
2023/04/10

说到版权和肖像权意识,作为国人的我们似乎并没有太大感触吧,一个最为常见的现象就是国内的盗版书籍或者音像制品以及影院盗摄抢先版影片横行。这种行为对于发行方或者创作者来说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打击这种侵权行为的力度还是需要强化的。再看看我们的邻国日本,他们在维权方面绝对是有话语权的。很多刚到日本的朋友都会被日本人超强的版权意识所折服,当然由于我们自己的版权意识不够强也导致了可能在不经意间就构成了侵权行为。甚至还会因这种行为惹上不必要的麻烦,为了让大家可以早些避雷,这一期小编就来为大家科普一下日本关于版权和肖像权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从事摄影、媒体等相关工作的朋友尤其要注意哦。

有关肖像权

何为肖像权

肖像权是禁止别人擅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拍摄、描绘、加工、公开等行为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即使是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当事人在自己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要求赔偿。

一般来说,单纯拍拍街景,并不会对出镜者造成肖像权侵害,但若要将照片上传到推特、脸书等SNS平台的话,在拍摄时就必须征求对方的同意,如果擅自将别人照片上传到网上,就构成了侵权行为。出门旅游,拍摄照片在所难免,但在日本这个极度注重隐私的国家,就算是日本电视台,在此方面也非常小心,除了受访者以外,其余出镜的路人一律马赛克处理。因此,在日本街头拍照一定要注意不要拍到旁人,更不要冒昧地对着人拍照,尤其是遇见穿着可爱的小朋友,如果想要拍照,一定要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即使有幸在日本街头遇见明星,也千万不要拍摄视频或照片并上传网络,一不小心就侵犯了人家的肖像权。

以下行为不被视作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情况

・经拍摄对象同意——在拍摄某人照片时,如果经对方口头或书面同意,将不视作侵害了对方的肖像权。

・无特定拍摄对象——如果拍摄的照片或视频中涉及多个对象,并未对某个特定人物进行特写,也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比如电视上出现的某个街头画面中有很多人出境,那么电视机镜头对这些群像的拍摄行为也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对公众·公开场合的拍摄——针对游行、阅兵、祭典、政治家演说等在公开场合进行的公开行动所进行的拍摄行为,几乎不涉及对所拍对象的肖像权侵害。

・拍摄行为未对被拍摄对象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有关版权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下面为大家科普一下版权相关知识。

拍摄街景时,某一建筑被拍入照片,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般来说,版权对象应具有“创造性(有艺术价值,或被视为美术品)”,否则一般建筑是没有版权的。因此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进入某栋建筑物中进行拍摄,或拍摄的某个具有艺术价值的建筑还未过版权期,这样的拍摄就必须征求管理者的同意才能进行拍摄。

对人气料理店的美食进行拍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随着社交平台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去网红景点拍照打卡,在人气餐厅吃饭时也喜欢先拍几张美图再慢慢品尝。那么这种擅自对料理进行拍摄的行为是否存在侵权呢?请大家放心,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

使用著名艺术品·美术作品的照片,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知名艺术品·美术作品当然属于版权物,但一般都有版权期限, 只要超过期限,任何人都可以就可以自由使用。但某人拍摄的知名艺术品·美术作品照片属于其个人版权,所以不能随意使用该照片。

日本修改著作权法案项目解析

本次著作权法修改了五个项目,基本上是为了强化著作权保护。首先让我们来粗略地看看修改的项目。 

(1) 延长保护期限

把著作权保护期限从原则上“作者死后50年”延至原则上“死后70年”。表演家和录制品作者的权利保护期限,也同样从50年延至70年。另外,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还和以前一样为“公映后70年”。

(2) 将一部分侵害著作权罪确定为公诉范围

侵害著作权属于刑事处罚对象。法定量刑和其他国家相比较重,对于个人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高1000万日元罚金,对于组织或团体法人则为最高3亿日元罚金。但由于是亲告罪,所以必须由作者发起刑事诉讼,才能进行刑事审判。本次修改规定,仅限于如盗版之类会影响正版市场的性质恶劣行为,才可适用于公诉罪。

(3) 法定损害赔偿制度

著作权遭受侵害的作者,可以向侵权者诉求损害赔偿。这时,权利人需要就侵权损害额举证,但这并非易事。因此,为了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著作权法制定了几项规定,以便于对侵权损害额进行推算或估算。本次修改仅增设一项内容,就是遭受侵权的作品如果属于著作权集体组织(社团法人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艾回集团(Avex)旗下版权管理组织NexTone等)管理的,那么可以根据使用授权费规则来计算侵权额。

(4) 限制规避访问控制

防止作品被随意复制和视听的保护技术主要有:①防止随意复制音乐、影像、游戏等作品的技术手段(复制控制),②卫星电视采用加扰播放之类限制视听的技术手段(访问控制)等。在修改之前,不当规避复制控制属于制裁对象,但不当规避访问控制并不属于制裁对象。这次的修改则将不当规避访问控制也纳入制裁对象。

(5) 对网播音源的二次使用也具有报酬索取权

放送业者使用CD在电视广播播放音频,日本唱片协会和日本艺能表演家团体协议会(艺团协)会向放送业者统一收取音乐使用授权费,然后向唱片公司、歌手、表演家等进行分配。在修改之前,只有在使用CD等媒介的情况下,才需要向唱片公司和表演家等支付二次使用费。这次修改后,网播音源也被列为索取二次使用费的对象。 

对不当规避访问控制的制裁,以及对网播音源的二次使用费索取权利等的法律修改,是为了应对整个社会的数字化发展。另外,在法定侵权赔偿制度方面,也只是小规模地修改充实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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